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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专业化是发展的根本(7)

小说: 草根律师是如何熬过来的      作者:王捷

L最后发表热情洋溢的总结陈词,动情之处眼泪滚落:“为了小孩,死了我都不离!法院若判我离婚,我就抱着小孩跳下楼去!”

她真跳楼的话,我可能比什么焦点关注的刑事案出名得还快。可是看她说话的神情,怎么都感觉是在煽情,她究竟在想什么?

法院不敢立即判,怕她真的跳楼了。诉讼出现僵局,放弃意味着一般要再过六个月才能起诉。我们只得偃旗息鼓,养精蓄锐,伺机重整旗鼓,卷土重来。我们可做的惟一工作就是加紧补充证据。

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没有动静,诉讼程序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案件由简单变复杂。X沉不住气了,问如果合议庭通不过还是判不离岂不是浪费了几个月的时间?我说熬到这时候放弃岂不是更可惜?

一天,X告诉我对方发了大量短信给他,要小孩,要2500元/月的抚养费,且要他净身出户。对方有离婚的意思,L其实是要钱,满足条件了答应离婚也说不定。

我把短信整理出来,连同X的手机通信记录清单(对方发送短信的时间与手机接收短信时间显示完全吻合)交给法院。

法院还是不敢立即判,她真的跳楼怎么办?

X关键时刻表现出视金钱如粪土的气概,答应把房产、存款全部给对方,咬牙放弃对几岁可爱男孩的抚养权,每月给1500元抚养费,赤裸裸出户了。

又开庭了,L的代理人即其姐,看到短信记录资料大为恼怒,对L说:“你疯啦?你怎么可以这么写!法院不判你离都怪啦!你说什么都没用了!”

L耷拉着脑袋失去了往日的斗志,她还没那么快想出如何赖掉短信。这戏剧性一幕令我们大出意外,我期望她继续说下去,越久越好。

庭上,L说这些短信是X威胁、利诱她发的,看来她有急中生智的特长;其代理人说诉讼后L一直精神恍惚,很多时候她都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说什么,这些短信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L是医生,谁信呢?下次不要轻易去她所在的那家医院了,连医生精神都有问题,那还得了?庭后不久,据说L的父亲跑到法院闹,说要告X贪污受贿,告X自己开车撞人却叫他人去顶包!

法官说:“你想逼你女婿到绝境吗?那看来他们感情真的是不可挽救了!”

再过几天,L打电话给法官说儿子被车撞了,正在医院治疗,需要人照顾,要求法院判不离。法官问X有这回事吗,有的话就先缓一下。X在电话里头愤怒得几乎要喷血了。

婚姻是堵墙,离婚是场战争,通过各种方式炸开洞后逃生。

结果我们还是判决离婚。

离婚案做多了以后,我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东西,设计成表格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探讨具体业务不是本书的内容,以下内容仅仅是为了说明我对离婚专业法律服务做了些探索。

但是,对方立即上诉至中院。看来,婚姻战争只是打赢了上半场,中场休息十五天后又要打下半场,搞不好得打加时赛(再审)!

一个字:晕!

第七十六 上阵母女兵

如果我知道A的老婆是这样无赖的人,我断不会接下这件案。

A已有一次离婚诉讼的经历,现委托我代理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问题是不大的了。只不过当事人急想摆脱围城,心情显得迫不及待。但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我们能预想和控制的。

开庭传票送达顺利,听说对方也请了律师,可见对本案还是很重视的。

等到开庭的那一天,对方增加了一个人,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出现,加上被告就是三个人,较之我方的两个人凸显阵容强大。她想在人数上占优势把我们压倒?笑话,现在打仗靠的不是人海战术而是技术,有技术才有含金量,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这就是含金量。而我,就可挑起此重担,天降大任于斯人也是种自豪感!

对方当然还是打不离婚的牌,说感情还没破裂,不同意离婚。

我提出对方写的日记,里面有大量的给第三者的情书,通篇充满了思念的痛苦,更有文字确认了某天与某人约会时兴奋的心情,证明被告婚外情的行为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的原因。

她竖起眉头说:“我是写给我的一个姐妹的,我自小和她很要好,我写不行吗?”

我差点想说:“你搞同性恋?”话滑到嘴边就停住了。我想,这么潮流的东西都给她赶上?“可情书后面附有的照片不就是你日记中提到的男子吗?”我举出照片反问。

“我不认识这个人!”她挑起眉毛瞪眼望着我,我也对望着她,经历了这么多的开庭,以柔和的目光接受并熔化对方飞来匕首般的目光已习以为常,也成为我们必须锻炼的一项基本素质。

她的代理律师基本不说什么话,感情的事若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都是很难说清的。而另外一个公民代理人,瘦削瘦削的,坐着的身子像枪杆子那么笔直,他很奇怪,眼珠总是一动不动朝着一个方向,说话却是嗡嗡作响。

法官叫他看看日记发表意见,被告才慢吞吞说:“他是个盲人。”

我吓了一跳,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奇招我还真的从没遇见过。

“你早应该说啦!”法官有点不满意,看来被告把大家都忽悠了一番,蒙在鼓里的我们浪费了表情。

第一次开庭结束,因对方不肯竞价,接下来要对诉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这里由执行局摇珠摇出中签的评估机构,再以法院名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拿到评估报告的时候,已过去了两个月。

A开始颇有微辞了,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理期限,真正拿到判决书可能已经过去了八至十个月,因为评估时间是不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这对经常办案的律师来说再正常不过了,但对一生只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来讲未必就能够理解了,通常急得像热锅里的蚂蚁团团转。

送达评估报告却遭遇波折。被告对法院说,其母亲刚病逝,要求给一个月的时间处理后事。原来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处理后事的时间也不含在审理期限之内,而且时间长短由当事人决定。

我想起另一起离婚案类似的事情。开庭前女方与其母亲对着我方恶语相加,女方一手叉腰一手直指我方:“你为什么把我女儿带走?不把女儿带来这里,我不开庭!”

吵得不可开交,法警来了也阻止不了,女方和法警差点就冲突起来,而审判长了解情况后竟然“嘭”一声重敲木槌定论要我方把小孩还给对方“恢复原状”后才开庭。

什么理由啊?开庭时间难道是由被告决定的?我听了都快晕过去了,你不能灵活到如此人性化的程度啊?我方是千里迢迢赶过来,竟然以如此理由延期开庭?如果我方不带小孩回来,难道就永远不用开庭了?没有法院判决裁定,凭什么说要“恢复原状”?

眼看开庭要夭折了,庭长赶到,宣布:“按时开庭!”我舒缓了一口气,如果庭都开不了,真无脸面对当事人了。

我不得不感叹实践中真是有太多学问了。

我问A:“真有其事吗?”

A说:“我可没听说过,十有九成是假的!”但这种事再细致追查,显得就很没道德。

一个月后,法院通知被告拿开庭传票,她就玩失踪,手机关机,上门也找不到人,听门卫说,平常她都是早出晚归,现在都不见了人影,奇怪!这明摆着是在拖延时间了。

我建议法院,把报告送给律师不是更方便吗?法院说,她开完第一次庭就说把律师给取消委托授权了,她埋怨律师在庭上不能争取帮她不离婚。

律师碰到这类当事人只能说运气不佳。

A反映被告经常会到她母亲家去,她母亲在旧城区有一栋三层的小楼。我们找到了地址,法院同志进去后,很久很久才出来,我都担心有什么不测了。

法院人员说,她的母亲签收了,而且她正穿着一套漂亮的紫色连衣裙花枝招展地在试镜!

我听了前半句又吓了一跳,白天不会有鬼吧?听了后半句,我大笑起来。

我不由叹息:你诅咒谁都好,为什么诅咒母亲呢?不义也,迟早有报应!

准备第二次开庭了。我以为应会比第一次顺当,该说的上次都说了,这次就是质证评估报告,不超过半个小时就可拍拍屁股走人。于是,我怀着轻松的心情提前来到法院到隔壁其他庭和书记员闲聊,等待开庭时间到来。

忽然我听到隔壁发出震耳欲聋的叫喊声,心想还没开庭谁那么厉害啊,这么震撼人心的音响效果也能够制造得出来?如果墙壁的粉刷质量不上乘的话,估计都有如花的粉末飘洒下来了。

我忙进入审判庭,但见一老妇人在嘭嘭地敲着台面,高昂着头在喷A,A虽然年富力强但在她面前简直是弱不禁风,桌椅的质量如不是够好的话估计也是难逃变成粉末的厄运。

A说,她就是被告的母亲。她把母亲请进智囊团,作为压轴人物出场,期望改变颓势力挽狂澜。

一位路过的法官探头喝道:“这里是法院,吵什么吵?”

出现久违的片刻宁静。法官接着问:“这里谁是当事人?”我差点想指着被告说:“她是!”谁料被告比我动作更迅速,她指着老妇人说:“她是!”

天啊,她当母亲是什么了?

不过话说回来,有其母必有其女。

开庭了,场面可以用蔚为壮观来形容。法官问对合议庭成员是否有需要提出申请回避的?智囊团三个成员像麻雀一样在跳啊说啊,别人说这她说那,一刻也没有安宁,给法官拉回来弄清提的问题后,那个公民代理人郑重其事地说:“我要申请某某回避。”

我还是头一次听说要回避的,虽然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从没见人行使过,因为这需要证据证明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才能被法院采纳。

“为什么要申请回避?”审判长问。

“因为上次他说我是盲人,有歧视倾向!”公民代理人说。

就凭这么一句?你也太小气了吧,我还想同情你呢。

被告和老妇人从不听从指挥,不断地在审判台前和被告席之间来回走动,吵吵闹闹,说A保管她母亲的那几万块钱一定要连本带息还,算到现在至少要还99万!可以优惠一万给他!再也不能少了!

被告以为诉讼程序就是一道印钞票的程序。

被告身着职业装的黑色黑裤,就像酒店大堂经理那个模样,看她气势简直就是律政新人王,可惜站错了地方,应当站到香港高级法院去纵横驰骋。

庭审活动屡次处于濒临夭折的边缘,我当然没有任何讲话的机会,只好看她们表演,如果带了本小说来估计都可以看完上百页。

庭审一直开到下午全法院的人都走光了才完毕,我们才得以脱身出来。

判决书下达后,送达判决书又成为头疼的问题。哎,不说了,再说我也忍不住要大发脾气了,因为这么普通的离婚案,从立案到判决书出来,足足折腾了十个月!

第七十七 在事实与证据之间

事实重要还是证据重要?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反映的事实还算是事实吗?

产生对此问题的思考源于一起离婚案。案情并不复杂,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几套房、部分存款、股票及高尔夫球员证外,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提交了许多份由香港某银行寄来的基金、保险、转款单据,涉及金额近两百万元。

庭上,被告扬起手中的资料,胸有成竹。我一再提醒,这些资料假如真的是香港某银行寄过来的,根据规定属域外证据,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才能符合程序,否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不吃这一套,觉得事实就是如此,每个月都有寄单过来,难道还不是证据确凿么?被告的代理律师也争辩说这些不属于域外证据,而仅仅是从香港寄过来的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方代理律师的观点显然是牵强附会,信件系住所在香港的香港某银行制作,寄出地也是香港,难道还不属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

律师接触涉及这类证据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一般有着较高的收入才到境外开户投资理财,因此法院审理这类案也比较少,甚至听说还是头一回看到这类案件。这和当地经济水平也有很大关系,而在有些经济十分活跃的地方此类案件已很常见。

被告及代理律师走向审判台前,就信件、单据涉及的内容进行逐一说明,比如里面的邮件地址翻译成中文就是夫妻双方居住的地址,还有邮政编码就是双方居住的房屋地址的邮政编码,说着说着,合议庭的成员全部凑过头去把脑袋堆在一起看着被告和其律师在解释。

“还有,你看,”被告提高了声音,“还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下面的手机号就是原告的移动手机号!还不足以证明事实吗?”

被告及律师说完,来个华丽的转身回到座位,十分优雅地望着我们,似乎在看我们露出窘相。第一次开庭时还吵得面红耳赤,现在可以说是红光满面,这些漂洋过海的证据成了对方谈判的坚实筹码,似乎胜券在握。

“原告请你如实说,是在香港买了这些基金和保险吗?”合议庭成员之一问我。

这种口气就像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这种先入为主的口气也相当普遍,出自裁决者之口是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双方,裁决者的手何必伸得那么长呢?

“没有!”我毫不迟疑回答,“我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因为它没有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当然不能承认,承认的东西是不需要再证明的,我们就抓一点,不理其他。

“我家都有这类东西啦!”合议庭成员之一说的这句话令我大吃一惊,先入为主也就罢了,蹦出倾向性的话语实是难以接受。

被告一听立刻大笑起来:“就是咯,还亏你是律师。”

她在讽刺我都没见过这东西。

意识到出言不慎,那合议庭成员之一赶快改口:“不过现在这些材料是真是假我就不知道了。”我察觉得出法院对这类证据很是犹豫,纵使有明确的规定,都没能阻挡被告方的详细的自行解释,特别是被告听到我以违反规定没有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反驳后,急了起来,说:“我要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我说,无论鉴定结果如何,你还不是一样没有履行证明手续吗?我反对鉴定!鉴定没有任何理由!

同时受所谓保护妇女权益惯常说法的影响,从庭上迷漫的氛围看,似乎已十分确定我们就是那么一回事。

回到家我有点生气。法律规定不是明确地摆在那里吗,裁决者为什么总容易受当事人的牵制甚至被牵着鼻子走呢?

我花了几天时间,查找出十几份各地法院涉及此类问题的处理的各类型案件的判决书,都十分明确对没有履行证明手续的证据不予认定,就像计划生育若超生的话就一票否决掉。

我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到了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商事案件的一份指导意见,里面也十分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相关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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